——生命至惠定期寿险——

1.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十八周岁以上、五十周岁以下。
2.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,我们返还所缴保费。
3.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,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。
1.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十八周岁以上、五十周岁以下。
2.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,我们返还所缴保费。
3.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,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。
* 承保年龄:18岁- 50岁
* 保障期限: 至55周岁 至60周岁
* 缴费方式: 趸交 5年交 10年交
保障项目 | 保障金额 | 保障范围 |
---|---|---|
身故保险金 | 返还所缴保费 | 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,我们返还所缴保费,合同终止; |
身故保险金 | 保险金额 |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,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|
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:
二、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三、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四、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;
五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;
六、 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七、 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发生上述第一、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,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,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。
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,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。